(2016)吉078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行诉王云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行,王云龙,潘微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5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行。法定代表人扈永利,行长。被告王云龙,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被告潘微微,女,1983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行与被告王云龙、潘微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63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