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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博与被告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080号原告:张博,男,汉族。被告: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河西路南段3501号。法定代表人:马静,总经理。被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马维强,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敏,女,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博与被告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博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本院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张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