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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展望建筑设备销售站与被告杜国金、伊春市宇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展望建筑设备销售站,杜国金,伊春市宇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7号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展望建筑设备销售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化工路252号禧龙陶瓷市场一期H区4号。经营者游万锁,男,1968年7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街工农委一组。被告杜国金,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伊春市宇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扶林办青山路。法定代表人高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展望建筑设备销售站与被告杜国金、伊春市宇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展望建筑设备销售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展望建筑设备销售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376.76元,退回原告2351.76元)。审 判 长  李艳丽代理陪审员  王成友人民陪审员  王延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