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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年夫配与宋潇、胡洪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夫配,宋潇,胡洪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806号原告:年夫配,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潇,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胡洪月,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年夫配与被告宋潇、胡洪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年夫配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夫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年夫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缪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