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法增慧与王兴利、王元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增慧,王兴利,王元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0号原告法增慧,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郝云海,胶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兴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元超,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法增慧诉被告王兴利、王元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法增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