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平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梁全国诉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全国,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平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梁全国,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淑艳(梁全国之妻),1965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贵忠,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大发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8XXXX。法定代理人郝兰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晨光,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翀,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6XXXX。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瑶瑶,江西翰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晓春,江西翰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全国与被告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全国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全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全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梁全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朝文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人民陪审员 任荣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齐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