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87号原告姜某,女,生于1968年9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周小林,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男,生于1971年3月1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盛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