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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87号原告姜某,女,生于1968年9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周小林,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男,生于1971年3月1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盛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