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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行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王爱华与王美丽、孙翠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华,王美丽,孙翠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行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王爱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秀虎,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丽,农民。被告:孙翠霞,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负责人:袁宏玮,该公司总经理。公司住址:海阳市海河东路88号。委托代理人:辛明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华与被告王美丽、孙翠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爱华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王爱华承担。审 判 长  王石刚人民陪审员  李超宙人民陪审员  李长阳二〇一六��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