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汲怀芳与曹县辉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辉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汲怀芳,曹县辉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辉,卢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964号原告:汲怀芳,市民。被告:曹县辉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峰,总经理。被告:刘辉,曹县辉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卢宁,曹县辉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汲怀芳与被告曹县辉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辉、卢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协商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汲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