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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汲怀芳与曹县辉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辉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汲怀芳,曹县辉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辉,卢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964号原告:汲怀芳,市民。被告:曹县辉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峰,总经理。被告:刘辉,曹县辉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卢宁,曹县辉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汲怀芳与被告曹县辉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辉、卢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协商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汲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