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成都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化芳,刘成都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75号原告:徐化芳,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委托代理人:陈凯,微山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浩昊,微山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成都,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鹏,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化芳为与被告刘成都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鲍海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