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谢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617号原告谢某,居民,。被告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三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 判 长 杜江永人民陪审员 李群华人民陪审员 曹 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 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