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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梁善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2016民初108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梁善平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081号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责人:梁丽平。委托代理人:朱小明。委托代理人:刘继。被告:梁善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梁善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傅铭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