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荣宝与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宝,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026号原告:王荣宝。法定代理人:王远海。法定代理人:仝永梅。被告: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邢晓博,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守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韩先勇,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琳,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荣��为与被告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所诉被告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名称为李沧区永清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其起诉被告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有误,系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荣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6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丛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晓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