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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玉龙、邓志法、原审被告邢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玉龙,邓志法,邢海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民终1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路铠铭,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龙。委托代理人杨广庆,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志法原审被告邢海兵。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九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玉龙、邓志法、原审被告邢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邓志法找原告王玉龙前往林州市陵阳镇公租房建筑工地做工,任务是安装塑钢门窗,2014年8月工程完工。经工地技术员邢海兵(第三被告)与原告对账结算,应付原告工资147802元,期间给付原告86400元,下欠61402元。该公租房由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邓志法,邓志法未提供其具备施工资质。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应支付相应报酬。原告王玉龙为被告邓志法安装塑钢门窗,那么被告邓志法应支付原告工资款,拒付至今,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邢海兵为工地技术员,为原告出具的对账单是职务所为,出具的内容均在其职责范围之内,故该对账单真实有效,予以采纳。其辩称价格不实,不予支持。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公租房的承建人将部分工程分包被告邓志法,但邓志法未提供其具备施工资质的证据。根据建筑领域关于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作为该工程总承包方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邓志法所欠原告工资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海兵作为工地技术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不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邓志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玉龙工资款61402元;二、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被告邓志法、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林九建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已经与被上诉人邓志法结清工程款,有邓志法所打手续为证,即使原审将本案工程款认定为工资款,上诉人已与邓志法结清工程款,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况且本案诉请是工程款,而非工资款,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驳回王玉龙对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王玉龙答辩称,上诉人应当与邓志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格的邓志法,对邓志法欠付的工资款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且上诉人提供证据不能证实已与邓志法结清工程款。原审判决合法正确,请求依法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期间,原审被告邢海兵认可被上诉人王玉龙提供的2015年2月8日工资核对明细是其所书写,该明细写明工资总计为141822元;邓志法、邢海兵对王玉龙提供的贷款明细未提出异议,该明细显示王玉龙共借款86400元。上诉人在二审提供九份单据。其中七份经手人署名邓志法。其它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玉龙主张劳务费提供有两份书证,原审被告邢海兵认可工资明细系其出具,且邓志法、邢海兵对王玉龙提供的借款明细未提出异议,原审据此认定邓志法欠劳务费数额6140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邓志法之间的工程承包关系,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有据。上诉人在二审提供的书证不能充分有效证实其已与邓志法结清工程款,其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原审判决合法正确,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