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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7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王磊与黄友艳与周元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周元友,黄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730-4号申请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周元友。被执行人黄友艳。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周元友、黄友艳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2)琼州证字第51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周元友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中路XX号财税厅宿舍X幢XXX房(海口市房权证海房改字第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坤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