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柏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柏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46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柳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畅,公司员工。被告:柏树艳。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诉被告柏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