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全与济南国际机场新港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济南市国际机场新港商贸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500号原告马全,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济南市国际机场新港商贸部,住所地济南市。经营人李丰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与被告济南市国际机场新港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于2016年3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全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元,由原告马全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娄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