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立平、李玉水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立平,李玉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刑初7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无职业,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王立平,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玉水,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平、李玉水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超、书记员李智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被告人王立平、李玉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立平、李玉水经预谋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骗乘刘××所驾汽车至津南区葛沽镇滨海盛世国际汽车园一偏僻地点,后二被告人持刀威胁并捆绑刘××,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现金200余元及其驾驶的汽车(价值人民币33333元)抢走。期间,被告人王立平持刀将刘××颈部划伤,经法医鉴定,刘××颈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后被告人李玉水、王立平将该车销卖。被告人王立平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立平、李玉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车辆被扣押发还被害人刘××。归案后,被告人李玉水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已查证属实。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立平、李玉水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玉水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王立平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玉水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称由于被告人王立平、李玉水的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伤害,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人王立平、李玉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600元、其他损失5000元,共计33800元。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玉水供认不讳,被告人王立平称李玉水对其说是去要账,并不是去抢劫。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人认为其诉讼请求过高,对合理部分愿意赔偿,但现在没有能力给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立平、李玉水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骗乘刘××驾驶的津A×××××号海南马自达牌M3型轿车(“无营运资格的出租车”)至津南区葛沽镇滨海盛世国际汽车园一偏僻地点,二被告人持刀威胁并捆绑刘××。期间,被告人王立平持刀将刘××颈部划伤。后二被告人将刘××随身携带的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00元以及其驾驶的汽车(价值人民币33333元)抢走并将现金俵分,将手机丢弃。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李玉水、王立平通过河北省人陈涛介绍将该轿车销卖于甘肃省人车建杰,被告人王立平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经法医鉴定,刘××颈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立平、李玉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车辆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刘××。归案后,被告人李玉水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已查证属实。另查明,案发后,刘××被送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15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23日,共计4天。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被抢车辆的情况。2、扣押、发还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扣押、发还涉案车辆的情况。3、刘××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18日22时其驾驶车辆在津南区葛沽镇汽车园附近被两名男子抢劫了,坐在后座的人用刀划伤其脖子,二人抢走了其钱包、手机和车的情况。4、谢志辉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8日晚上,在津南区葛沽镇汽车工业园长城乐达4S店附近发现一男子受伤的情况。5、赵雪原的证言,证实其是津南区葛沽镇汽车工业园长城乐达4S店的保安队长。在2015年7月18日晚上,其发现一名男子受伤的情况。6、陈涛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立平通过其将涉案车辆倒卖的情况。7、车建杰的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王立平处购买涉案车辆的情况。8、时元宝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立平向其咨询过要工程款的情况。9、辨认笔录⑴刘××的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出本案被告人李玉水即是案发当晚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人。⑵李玉水的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出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人即为本案的被告人王立平。同时其对作案地点和涉案汽车藏匿处等地点进行了指认。⑶王立平的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作案地点和涉案汽车藏匿处等地点进行了指认。⑷车建杰的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出被告人王立平即为卖给其涉案车辆的人。⑸陈涛的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出被告人王立平即为出卖涉案车辆的人,被告人李玉水即向其介绍王立平的人。10、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18日接谢志辉报警,后将被告人王立平、李玉水先后抓获的情况。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自然身份情况。12、机动车查询信息、行驶证、登记信息,证实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13、协议书,证实王立平将涉案车辆卖予车建杰的情况。14、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证实刘××伤情情况。15、法庭DNA科学鉴定意见,证实在案发现场手套内检测出DNA分型不排除含有刘××、李玉水的DNA。16、情况说明及检举材料,证实被告人李玉水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就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刘××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医疗费票据15张,证实刘××于2015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23日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医院住院治疗4天及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医院和小站医院复查治疗,共计花费人民币6558.02元。2、证明一份,证实护理人员的月工资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立平、李玉水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由于被告人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平、李玉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虽被告人王立平辩称其和李玉水去要账,不是抢劫,但在其用刀威胁被害人,并与李玉水对被害人实施捆绑,逼迫被害人交出钱财和汽车时,已经达成抢劫共同犯罪故意,故其和李玉水是否事前预谋并不影响其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李玉水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玉水、王立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立平、李玉水的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造成了伤害,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数额及范围:⑴医疗费,根据原告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数额为6558.02元。⑵住院伙食补助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院4天,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计400元。⑶误工费,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故本院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劳动报酬33882元/年的标准计算,关于误工期限,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及其伤情,本院酌情考虑30为宜(含住院4天),计2784.82元。⑶护理费,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及伤情,本院确认其住院期间4天,由1人护理,护理人月工资为3800元,计数额为506.67元。⑷交通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酌情考虑300元。⑸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其他损失5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立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被告人李玉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二、被告人王立平、李玉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49.51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人李玉水、王立平违法所得200元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冀军代理审判员 张宝晶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永博速 录 员 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