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泽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刘泽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54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组织机构代码90285936-7。负责人崔敏奎,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奎,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洪兵,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泽惠,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泽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泽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泽惠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对被告刘泽惠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审 判 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 阳文敏书 记 员 杜 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