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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京铁鑫元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京铁鑫元清洁用品有限公司,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财保13号申请人北京京铁鑫元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占友,男,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立滨,男。被申请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锋,男,总经理。申请人北京京铁鑫元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开户名为被申请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XX支行、账号为XXXXX号中的存款303774.99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北京京铁鑫元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开户名为徐XX、开户行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鸡西XXX支行、账号为XXXXX号中的存款14万元和所有权人为徐XX、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小区X号楼XXXX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XXX**号、建筑面积为61.89平方米的私有房屋一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京铁鑫元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开户名为被申请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XX支行、账号为XXXXX号中的存款303774.99元;二、冻结申请人北京京铁鑫元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开户名为徐XX、开户行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鸡西XXX支行、账号为XXXXX号中的存款14万元;三、查封申请人北京京铁鑫元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徐XX、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小区X号楼XXXX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XXX**号、建筑面积为61.89平方米的私有房屋的房籍档案。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上述财产的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桂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