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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柏守荣与重庆任淞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守荣,重庆任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737号原告柏守荣,男,195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任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关口村丁家湾社,组织机构代码56992586-8。法定代表人苟正义,重庆任淞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兴华,女,重庆任淞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守荣与被告重庆任淞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柏守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守荣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