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娅、杨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张娅,杨凯,吴则俊,杨婷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46-1号原告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同安道同安新里7-9号9门208-210。法定代表人谭少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张磊,法务专员。被告张娅。委托代理人张玉军,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凯。委托代理人张玉军,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则俊。委托代理人张玉军,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婷伊。委托代理人张玉军,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娅、杨凯、吴则俊、杨婷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娅、杨凯、吴则俊、杨婷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文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