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裴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裴林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863号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陆启珍,该公司经理。被告:裴林海,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裴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无法联系,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开海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