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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祥山实业有限公司与左云祥、秦德发公司合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祥山实业有限公司,左云祥,秦德发,上海东山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合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58号原告上海祥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左云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枫,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云祥,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秦德发,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第三人上海东山种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区华新镇华纪路XXX-XXX号。诉讼代表人李凯。委托代理人陈冠兵,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上海祥山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左云祥、秦德发公司合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建雷独任审判。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通知上海东山种猪养殖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祥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祥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