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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浩田与武云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浩田,武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71号申请人浩田,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旭彤,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云香,女,1947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人浩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云香名下的xxx房屋。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浩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浩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云香名下的xxx房屋。申请人浩田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智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