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连杰与被告刘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杰,刘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65号原告孙连杰,男,46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刘军,男,3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连杰与被告刘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连杰负担。审判员 李冬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秀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