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锋与李增威、彭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李增威,彭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104号原告张锋,男,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被告李增威,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彭莉文,女,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原告张锋与被告李增威、彭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锋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张锋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耿伟亚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