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法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江进发、江美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进发,江美兰,江万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法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江进发申请执行人江美兰申请执行人江万和被执行人江万和被执行人江进发被执行人江美兰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江进发;江美兰;江万和申请江万和、江进发、江美兰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鹰民一终字第14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江万和、江进发、江美兰应支付申请人江进发;江美兰;江万和案款1019682.0元,承担执行费12596.8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1968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万和;江进发;江美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贵法执字第00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倪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