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康占亚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占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973号原告康占亚,男,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民营科技园凤栖街588号华中炫彩B座1201室。法定代表人王乾,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占亚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占亚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占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占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7.5元,由原告康占亚负担。审 判 长 陈维华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何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