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富华与石金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华,石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887号申请执行人陈富华,男,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石金全,地址扎旗宝力根花苏木扎格斯台嘎查。陈富华与石金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金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富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石金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富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石金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富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扎执字第8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