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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白俊申请执行朱根云民间借贷一案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俊,朱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白俊被执行人朱根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东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根云银行账户存款82000元整。执行员  赵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