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白俊申请执行朱根云民间借贷一案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俊,朱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白俊被执行人朱根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东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根云银行账户存款82000元整。执行员 赵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