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工业美术设计学校与哈尔滨市道外区丽新墙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工业美术设计学校,哈尔滨市道外区丽新墙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业美术设计学校,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兴学街10号。法定代表人赵敏职务校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丽新墙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中马路51号。负责人张立威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业美术设计学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丽新墙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丽新墙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