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姬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536号原告姬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被告范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原告姬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审判员 王存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