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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姬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536号原告姬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被告范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原告姬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审判员  王存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