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田永军与刘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军,刘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第326号申请执行人:田永军,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沙岗子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付,男,1952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新图村,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扶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426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六年四月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