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5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高龙清与张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龙清,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财保26号申请人高龙清,居民。被申请人张军,居民。申请人高龙清因被申请人张军欠其材料款7.1万元到期未还,故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军所有的苏J号、苏J号、苏J号卡车予以查封,查封金额分别为2.5万元、2万元、1万元;对被申请人张军在本院处的执行剩余款项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龙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张军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军所有的苏J号、苏J号、苏J号卡车予以轮候查封,限查封金额为2.5万元、2万元、1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二、对被申请人张军在本院处的执行剩余款项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1.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艳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