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柯仙好、余高平等与乐亭县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吴应福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柯仙好,余高平,乐亭县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吴应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柯仙好。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余高平。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郎魁元,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乐亭县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吴应福。再审申请人柯仙好、余高平因与被申请人乐亭县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吴应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07)乐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柯仙好、余高平称已经与被申请人乐亭县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调解事项,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柯仙好、余高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仙好、余高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理审判员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