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毛艳民诉被告桑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艳民,桑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907号原告毛艳民。被告桑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艳民诉被告桑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艳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艳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自立人民陪审员 魏常林人民陪审员 寇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