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留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留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730号罪犯李留云,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浉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留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留云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六日作出(2012)信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二○一六年九月六日止。该犯于2012年8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留云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留云在得知被害人甄某为儿子安排工作而请其帮忙时,李留云先后编造能够安排到法院、公安局工作的谎言,取得被害人的信任。2010年11月30日,被告人以安排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现金80000元不予退还。罪犯李留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系老年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留云确有悔改表现,且为老年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留云减去刑期五个月。刑满日期:二○一六年四月六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志安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