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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行审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王君封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君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81行审60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郭玉林,该局局长。地址:河南省林州市平安街19号。被申请执行人王君封,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林工商处字(2015)1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2015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期满日为2015年10月20日,起诉期限期满日为2016年4月20日。现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尚在司法救济的起诉期内,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有金审判员  赵志发审判员  赵银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渝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