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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志光与朱上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光,朱上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436号原告李志光,男,19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李利林,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李志光的儿子。被告朱上永,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光与被告朱上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