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志光与朱上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光,朱上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436号原告李志光,男,19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李利林,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李志光的儿子。被告朱上永,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光与被告朱上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