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民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宣威市东山安迪煤矿与周玉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威市东山安迪煤矿,周玉全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民终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威市东山安迪煤矿。地址:宣威市东山镇格木村。负责人李宗常,矿长。委托代理人高世本、张伟。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玉全,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宣威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施辉力。特别授权。上诉人宣威市东山安迪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周玉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宣威市东山安迪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张伟、被上诉人周玉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施辉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宣威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泽文审判员 刘爱萍审判员 朱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 丹-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