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梁蒙理与涟源实实在在出租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蒙理,涟源实实在在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447号原告梁蒙理,出租车司机。被告涟源实实在在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安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梁蒙理与被告涟源实实在在出租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蒙理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蒙理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蒙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蒙理负担。审 判 长 梁小红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