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本珍与封先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333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