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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本珍与封先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333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