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二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辛集市福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秦会兰、曹进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福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秦会兰,曹进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二初字第00372号原告:辛集市福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舸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俊斌,石家庄市辛集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会兰。被告:曹进才。原告辛集市福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会兰、曹进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炯、张永旺、人民陪审员丁阔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集市福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俊斌、被告曹进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会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集市福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10日被告秦会兰以购沙石料急需资金为由,与原告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及服务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被秦会兰向原告借款伍万元,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月利率千分之二十。同时原告与被告曹进才签订了曹进才为被告秦会兰借款担保的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以上合同签定当天,原告即依约将伍万元交付给被告秦会兰,被告秦会兰向原告书写了收到伍万元的借款借据。但借款期限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至今拒不偿原告借款伍万元,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并已构成违约,故请予支持。一、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二、诉讼费、邮寄费、代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秦会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曹进才辩称:原告和被告秦会兰之间存在5万元民间借贷关系,并且与自己之间存在5万元借款的担保关系,事实无争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被告秦会兰以购沙石料急需资金为由,与原告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及服务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被秦会兰向原告借款伍万元,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月利率千分之二十。同时原告与被告曹进才签订了曹进才为被告秦会兰借款担保的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以上合同签定当天,原告即依约将伍万元交付给被告秦会兰,被告秦会兰向原告书写了收到伍万元的借款借据。证据为原告和被告秦会兰签订的服务协议,收取了3000元的服务费;原告与被告曹进才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是为秦会兰借款5万元进行担保,期限是两年,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二被告的具结书一份,证实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过程的真实性;二被告向原告书写的借款借据一份,证实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人是秦会兰,担保人是曹进才;被告曹进才的担保人声明,主要内容是为秦会兰借款担保,承担不可撤销无限保证连带责任;被告曹进才一个共同还款声明,内容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担保人声明内容一致,也有被告曹进才的签字和手印,曹进才还向原告递交了曹进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辛集市新垒头镇财政所为被告曹进才出具的工作证明,证明被告从事财政工作,月工资收入为2800元,同时还有照片两张,证明向原告借款过程中二被告均在原告公司办公室所在地从事了借款和签订各种文书的全部过程。期内利息已经结清。约定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综合已经超过年息24%,被告同意按照年息24%计算。被告秦会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自行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秦会兰按期收到了借款,理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秦会兰截止到2015年6月10日尚欠本金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已经构成违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超过了年利率24%,被告同意按年利律24%计算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在原、被告履行借款担保合同期间,原告还收取被告3000元的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该3000元服务费应纳入被告偿还利息的部分。被告曹进才作为连带保证人,主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会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辛集市福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执行清之日止。从中扣除已偿还的利息3000元);被告曹进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田 炯审 判 员 张永旺人民陪审员 丁 阔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