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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俊俊与马乙拉四退赔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俊,马乙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70号申请人李俊俊,男,汉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南路。被执行人马乙拉四,男,回族,1947年10月19日出生,住青海省化隆回族土族自治县甘都镇牙路。申请人李俊俊申请执行马乙拉四退赔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乙拉四退赔申请人李俊俊经济损失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李俊俊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乙拉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马乙拉四退赔李俊俊经济损失2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滕生元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