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鹤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朱广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鹤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朱广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72号原告刘鹤景。委托代理人李和飞,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国际一楼。负责人沃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云,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广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鹤景诉被告朱广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鹤景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刘鹤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鹤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鹤景负担。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房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