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立志、李云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立志,李云荣,刘永存,于丽娟,张光亮,于西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9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被告:于立志,男,汉族。被告:李云荣,女,汉族。被告:刘永存,男,汉族。被告:于丽娟,女,汉族。被告:张光亮,男,汉族。被告:于西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立志、李云荣、刘永存、于丽娟、张光亮、于西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告于立志、李云荣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皮忠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