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江苏华兴特钢铸造有限公司与南京公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兴特钢铸造有限公司,南京公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396号原告江苏华兴特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蒋华新世纪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忠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兵、曹成,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公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00号谷阳世纪大厦12B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兴特钢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公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兴特钢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保全费335元,合计6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