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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周绍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周绍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43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0号首钢迎宾馆302室。负责人李世果,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远涛,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职员。被告周绍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被告周绍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的身份无法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方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代)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