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6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赵焕芳与李军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焕芳,李军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03-2号原告赵焕芳,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居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李军利,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原告赵焕芳与被告李军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焕芳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军利名下的陕XXX**挂号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本院依法作出(2015)神民保字第00269号民事裁定书,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军利名下的陕XX**挂号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起诉后,原告申请对陕XX**扣押措施变更为查封,本院作出了(2016)陕0821民初603-1号,将陕XX**引车的扣押措施变更为查封。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作出(2016)陕0821民初60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军利所有的陕XXX**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瑞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丁 来自